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市与成都市、德阳市、资阳市建立下列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制度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落实国家和四川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要求,共同执行会议决定,协调推进成德眉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重点工作。

(二)大气环境监测机制。完善区域大气环境综合观测网,构建区域大气监测多源大数据综合诊断分析系统以及技术方法体系。

(三)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在秸秆焚烧等领域以及夏季臭氧防控、冬季污染防治攻坚重点时段,开展跨区域联合巡查执法。

(四)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机制。在重污染天气时段以及国家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同步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

(五)大气污染防治资源共享机制。加强科研合作与技术培训,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和科研工作,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成果共享。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