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