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定源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