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洗染店的,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既有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应当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回收干洗溶剂。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