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定源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禁止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在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鼓励餐饮服务业集聚经营区安装油烟集中净化处理设施,倡导有条件的居民住宅楼安装油烟集中净化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