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建(构)筑物拆除应当采取湿法作业,并按要求对拆除现场进行打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市政河道保护范围内的裸露地面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裸露地面,应当按照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