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定源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扩建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砂石加工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既有但不符合大气环境治理要求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逐步外迁。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