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出场前对车身及车轮进行清理,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可上路行驶,不得带泥上路;

(二)上路行驶应当对运载物料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前款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内通行,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