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应当依法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有效降低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分区作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