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定源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应当依法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有效降低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分区作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