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