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