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优化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品批发市场布局。城市建成区内既有但不符合大气环境治理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督促其提升改造或者逐步外迁。鼓励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品批发市场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物流配送车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