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使用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可以通过现场检查监测、遥感监测、摄像拍照等方式,对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