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本市支持发展和完善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人行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鼓励绿色低碳出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新能源车辆推广使用机制。鼓励传统公路运输向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和新能源车辆运输转变。逐步淘汰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旅客运输、物流配送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在用高耗能、高污染排放老旧车船。
新建各类商业、民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各类既有商业、民用和公共建筑,逐步配套完善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