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移动源、固定源等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利用信息化技术平台强化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