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按照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对排污许可有更严格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严于许可排放浓度、排放量进行生产经营,并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可以享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