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恶臭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恶臭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沥青搅拌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