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产业功能区或者其他指定区域。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