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