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老旧住宅小区(院落)不具备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协调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基本物业服务一般包括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维修维护、秩序维护等。
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物业服务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实施。基本物业服务方案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由业主根据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和标准交纳物业费。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可以给予资金补助。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补助方式以及标准等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