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结合旧城改造和城乡环境治理,安排资金开展综合改造,逐步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备分户计量、分户控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小区居住环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小区(院落)物业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分类施策,统筹推进老旧住宅小区(院落)物业管理,健全居(村)民自治机制,引导各方参与治理,提升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水平,实现共治共享。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