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单位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在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相关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