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绿化景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树竹花草和绿化设施,禁止破坏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业主居住通风、采光等正常生活的需要修剪共有绿地上的绿化植物的,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修剪方案,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维护部门指导意见。修剪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修剪方案应当符合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物业服务区域内树木的砍伐、移植和古树名木的养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