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利用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含电梯轿厢)、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三)共有部分收益的孳息;
(四)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收益。
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纳入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共有部分收益审计等公共支出、购买共用设施设备的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等支出。
共有部分经营收支应当单独列账,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并依法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