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既有住宅小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安全用电标准和技术规范。业主在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符合电力容量、安装条件和用电安全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碍安装。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供电设施改造给予指导和支持。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停放场所、充电场所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等措施。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