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