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

(二)组织、引导新闻媒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