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