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

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省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