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黄河干支流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在堤(坝)身、护堤地内进行取土、打井、爆破、开渠、挖窖、挖筑鱼塘、建窑、葬坟、建房、排放废物废渣、放牧、损毁草皮、违章垦植、堆放料物、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其他有害堤(坝)身完整、安全的活动;
(二)擅自破堤(坝)引水、排水、埋设管道或者修建其他工程;
(三)在黄(沁)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进行采石、钻探、取土、打井、挖窖、建窑、开沟、爆破、葬坟、挖筑鱼塘、排放废物废渣等活动;
(四)在黄(沁)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外二百米范围内,擅自进行爆破作业;
(五)在堤顶行驶非防汛抢险的履带机动车、硬轮车辆以及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
(六)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
(七)在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范围内垦植、放牧;
(八)在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范围外二百米内进行爆破以及其他有碍建筑物安全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