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在下列范围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一)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一千米以内;(二)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以内;(三)水文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以内;(四)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在水环境监测断面上游一千米、下游二百米以内,从事危害水环境监测、干扰水环境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环境监测结果的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