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范围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一)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一千米以内;

(二)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以内;

(三)水文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以内;

(四)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以内。

禁止在水环境监测断面上游一千米、下游二百米以内,从事危害水环境监测、干扰水环境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环境监测结果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