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采矿权人为主体的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按照矿山生态修复规范和标准,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

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复垦土地,恢复植被,防治污染。

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修复。

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