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采矿权人为主体的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按照矿山生态修复规范和标准,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复垦土地,恢复植被,防治污染。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修复。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