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利、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以及黄河流域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以流域为单元,统筹推进伊洛河、沁河、金堤河、天然文岩渠等黄河主要支流生态整治修复、河湖水库清淤、水系连通,改善河湖水循环和水动力条件,提高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