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黄河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分段明确功能定位、发展导向,推进特色化错位发展。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水域、岸线和滩区生态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集防洪护岸、水源涵养、生物栖息、生态农业、文化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黄河生态廊道。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巡查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提升黄河生态廊道管理维护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