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防灾避险宣传、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制作发放避险转移宣传手册,公布转移路线、避险场所等信息,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主动避险转移意识,普及避险转移知识,对组织、参加避险转移工作的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

辖区内可能发生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避险转移演练。

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参加培训和避险转移演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