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内的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情况紧急时,应当立即动员、组织受威胁人员避险转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