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