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在防灾避险人员转移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