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相关费用列入本级预算。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并将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并规范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