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制定机关不同意或者逾期未完成修改、废止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修改、废止、清理、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