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经与制定机关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在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