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经与制定机关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处理计划。书面处理计划包括处理方式、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等内容。制定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处理工作,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或者立即停止执行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