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委、工委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要求制定机关列席审查会议、回答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委、工委可以通过调研走访、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联审会、委托研究等方式,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人民群众以及利益相关方等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