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提请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不成立;

(二)提请审查的事项已有审查结论;

(三)提请审查的文件已经修改、废止或者失效;

(四)其他不需要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作出不启动审查程序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告知提请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