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