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