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条有效老年人可以接受学校和青少年组织的邀请,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可以接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安排,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和其他社会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