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残联、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推进坡道、电梯、扶手、座椅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