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基层组织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提高健康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条件,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为老年人生活、保健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