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第五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活动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老年活动场所;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开辟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点。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