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法律服务。

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